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14號
104年度訴字第54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段劉碧琴輔佐人段積斌選任辯護人林家琪律師
陳稚平 律師 魏雯祈 律師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9月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張英尉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政學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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