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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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上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字第222號上訴人 張志虎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複代理人 方志偉 律師被上訴人 張志龍
張仲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 律師
林子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19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競文
法官范明達法官邱璿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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