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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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86號上訴人即原告 洪永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宜娜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不服民國104年2月25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86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77萬9,7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9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黃立昌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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