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常會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四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高慧敏 被告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國貴 訴訟代理人 黃榮謨 律師
張瓊文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常會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信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B書記官陳玫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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