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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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22號
聲請人
代理人 邱奕澄 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盧佳莉
附件:
一、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聲請人曾參與前置協商,惟嗣因故毀諾,請提出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係何時與何銀行簽約?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並提出協商文書及相關繳款明細。
㈡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收入為何?「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及保單價值等資料;若無,則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