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807號
原 告 日昇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素雲
訴訟代理人 黃正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貴豪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7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