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簡調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調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林煥達
       林臻
       林妤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添福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
0,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本件先行調解,應徵調
解聲請費1,000元,日後若調解不成立,另須補繳裁判費4,2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新竹縣○○市○○路○段○○○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