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565號
原 告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春彩 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3,15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
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820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又原告應於7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起息日及其利率之依
據,及提出本件請求之交易明細表,並附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