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565號
原   告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春彩 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3,15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
  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820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又原告應於7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起息日及其利率之依
  據,及提出本件請求之交易明細表,並附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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