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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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聲請人即 秦瑋澤 即債務人 秦博武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資產及負債之變動狀況【含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聲請前二年全部帳戶之存摺影本或定期存款單)、動產〔如汽機車、股票(附證券存摺及集保存摺影本)等〕之增減、保險單(含以本人、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係何種權利及負擔金額。
(二)聲請人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正本、五年所得資料正本(含96年度)及證明文件,聲請人經營小吃店期間每月營業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證明文件,說明聲請人目前從事何種工作、雇主之姓名、公司之名稱及地址、說明如何計算報酬、每月可得薪資收入之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提出勞保及健保之投保資料(含投保薪資及投保單位)。
(三)提出聲請人配偶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正本、五年所得資料正本(含96年度)及證明文件,說明配偶目前從事何種工作、地點、薪資收入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四)提出6個月之水、電、瓦斯帳單或收據,提出聲請人健保加保之眷屬姓名及保費額之證明文件。
(五) 秦煜超秦聖權秦健傑 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正本、二年所得資料正本(含96年度)及證明文件,若仍在學應提出在學證明,說明聲請人支出秦聖權、秦健傑扶養費之內容及證明文件,提出受扶養義務人有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釋明方式。
(六)自協商成立起迄今,各期清償金額明細及證明,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清償之金錢來源,並提出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證據。
(七)陳報全部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資料。
(八)聲請人應提出配偶之行車執照影本及2006年購買汽車之買賣契約影本,並說明買車之金錢來源。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邦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書記官曾家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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