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9號聲請人 吳榮財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悅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張富喆附表:
(一)聲請前兩年之必要支出,請每月列明細表,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繳稅、水電費、保險(指健保等必要保險)等,並提出相關證據(已提出之部分無庸再提出)。
(二)提出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明細,除受扶養人之姓名、與債務人之關係外,請列出扶養義務人之人數及姓名、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依法受扶養之人之戶籍謄本。
(三)說明配偶、依法受扶養之人及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財產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提出嘉義縣○○鄉○○村0鄰○○○○00號之建物謄本,並請說明現為強制執行中之不動產,何者為供自用之用。
(五)聲請人自陳因父親生病支出龐大醫藥費致積欠鉅額債務,請提出父親罹患疾病之診療紀錄、最近2年內繳費證明,並陳報目前就醫狀況。
(六)聲請人自陳曾向親友借款,請陳報其餘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即民間債權人),並表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法人應註明法定代理人)、地址及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總類。
如無其他債權人,仍應以書面說明。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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