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4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4764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魏雯祈律師
林鈺雄 律師 陳永來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7年10月15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98年3月14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3月15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高明哲
法官陳憲裕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