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54號聲請人雲林縣口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戊○○相對人丁○○即 王仲正
巷17甲○○即王仲正之
17號乙○○即王仲正之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1項、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遺產之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同法第1147條、第1154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王仲正(歿)於民國(下同)79年1月1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本人及第三人 王百全 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6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79年1月12日起至109年1月12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王百全邀同債務人王仲正(歿)為共同借款人、案外人 王畧 (歿)為連帶保證人於79年1月24日向聲請人借用3,00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借款期限為10年,以每6個月為一期,分期攤還本息,如未按期繳款,即喪失分期清償之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6個月以內)及百分之二十(逾期在6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第三人王百全未依約還款,經聲請人對其聲請強執行後,第三人王百全尚欠3,000,00
0元利息及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1,194,512元,違約金198,419元等語,嗣因債務人王仲正於93年2月13日死亡,相對人丁○○、甲○○、乙○○為王仲正之限定繼承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由相對人共同繼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97年3月6日雲院隆非平決97年度司拍字第54號函通知相對人丁○○等三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分別均於97年3月20日送達相對人丁○○等三人,惟相對人均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借據債權憑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民事裁定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且本件聲請附表所示不動產,雖未辦理繼承登記於相對人名下,但僅涉及聲請人如欲聲請強制執行時是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並不影響聲請人聲請。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司法事務官曹英香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周麗雲┌────────────────────────────────────────────────────────────┐│附表:土地97年度司拍字第5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雲林縣│四湖鄉│三姓││434│田│3583│全部│王仲正││1││││││││││├─┼───┼────┼───┼───┼────────┼─┼──────┼───────┼───────────────┤│00│雲林縣│四湖鄉│三姓││432│田│3332│全部│王仲正││2││││││││││└─┴───┴────┴───┴───┴────────┴─┴──────┴───────┴───────────────┘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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