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1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悅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張富喆附表:
(一)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協商,協商成立之協議書。
(二)請詳細說明聲請人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請敘明每月須支付現金卡及信用卡債之具體金額,並提出證明,且說明卡債係何時發生?何時無法履行協商之約定?
(三)詳細之債權人清冊(含各債權人名稱、地址、貸款種類、現存之債務金額等)。
(四)聲請前兩年之必要支出,請每月列明細表,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繳稅、水電費、保險(指健保等必要保險)、租金等,並提出相關證據。
(五)提出聲請人之薪資所得證明文件、最近二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他收入證明及國稅局全國財產總歸戶資料清單。
(六)就需扶養奶奶、叔叔之緣由提出說明,另受扶養親屬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如有,對受扶養親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仍須以書面說明。
(七)提出受扶養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受扶養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及扶養費支出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