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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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89號反訴原告甲○○○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書記官周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