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國字第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台南縣永康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鄭萬生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書記官林賢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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