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更(一)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更(一)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更(一)字第三八八號
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薛松雨右上訴人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一二0號,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一九九四、一一九九五、一二七四0、一二八一七號),提起上訴,茲查該被告因右側丘腦出血,左側體肢無力,無法言語,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竹東榮民醫院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診斷證明書一紙在卷為憑,其因疾病不能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法官徐培元
法官高明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李垂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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