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字第12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12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贖回會員卡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二三五號
上訴人乙○○上訴人甲○○被上訴人統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棟樑 訴訟代理人 甯建軍 右當事人間贖回會員卡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四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之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再此限。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詐騙保證創始鄉村俱樂部會員購買多據點會員卡,即可於日後享受鄉村俱樂部及城市俱樂部,而誤向被上訴人簽約購入統一健康世界鄉村俱樂部會員金卡(兩人卡)各一張,金額各為六十萬元,但俟被上訴人推出城市俱樂部後,卻需上訴人另繳入會費,起訴請求於撤銷該受詐欺之意思表示後,被上訴人應購回會員卡,上訴人於上訴人後追加認被上訴人確有應提供城市俱樂部供上訴人使用之義務,上訴人亦已催告多次仍拒絕履行,上訴人自得依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解除雙方契約,請求被上訴人回復原狀,被上訴人應購回會員卡云云,為屬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上訴人所為訴之追加,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其等各於八十四年三月四日、四月二十一日因受被上訴人之受雇人 吳偉城 詐騙引誘,保證創始鄉村俱樂部會員購買多據點會員卡,即可於日後享受鄉村俱樂部及城市俱樂部,而誤向被上訴人簽約購入統一健康世界鄉村俱樂部會員金卡(兩人卡)各一張,金額各為六十萬元,但俟被上訴人推出城市俱樂部後,卻需上訴人另繳入會費,上訴人等人於八十七年底通知被上訴人表明被詐騙之意旨而欲退出,惟未獲置理,被上訴人應各給付上訴人八十萬元(共一百六十萬元)以購回會員卡。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㈡被上訴人應返還上訴人新台幣陸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之受雇人並未告知上訴人等人謂購買鄉村俱樂部會員卡,即得使用城市俱樂部之情事,且本件上訴人等人之撤銷權亦已逾期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按上訴人主張其等曾各於八十四年三月四日及四月二十一日與被上訴人締約購買被上訴人所經營之統一健康世界鄉村俱樂部會員金卡,金額各為六十萬元,而被上訴人方面當時負責與其接觸並為介紹之人員為吳偉城等情,已經上訴人提出統一健康世界鄉村俱樂部會員約定書、會員卡說明書、廣告文宣、吳偉城撰寫之「回饋行動」文宣、剪報、入會介紹等件為證,並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是此部分情節應可信為真實。
四、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之受雇人吳偉城曾於兩造締約前後故為欺罔,告以其等創始鄉村俱樂部會員購買多據點會員卡,即可於日後享受包含城市俱樂部之設施一節,則為被上訴人所否認,因此本件之爭點,即在上訴人主張之吳偉城詐欺情節是否存在?⒈按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依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表意人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惟主張被詐欺而為表示之當事人,應就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此經最高法院四四年台上字第七五號判例載有明文可參。又依據消費者保護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則依首開證據法則,上訴人既主張被告之受雇人吳偉城有前述之詐欺舉止,自應就此利己事實負舉證之責。
⒉證人吳偉城於原審法院到庭証稱:其於締約前後均無欺騙上訴人謂鄉村俱樂部之創始會員可以參加城市俱樂部之行為,而其所交付之資料內載「城市俱樂部」之文字,僅指與被上訴人有加盟關係之亞歷山大俱樂部,又八十三年簽約當時沒有談及台北日後會推出類似亞歷山大的俱樂部這問題,八十七、八年時被上訴人公司在規畫城市部時,有聊到這個方向,但証人並未說創始會員仍可參加城市俱樂部等語(參原審卷九十年八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筆錄)。
⒊且查上訴人所舉統一健康世界鄉村俱樂部會員約定書、會員卡說明書、統一健康世界廣告文宣、吳偉城撰寫之「回饋行動」文宣、剪報、統一健康世界鄉村俱樂部入會介紹等私文書,被上訴人固不否認為該公司或其受雇人吳偉城所交付之私文書,茲細繹各該文書所載內容,是否足認依據被上訴人之契約及廣告內容有鄉村俱樂部之創始會員可以免費參加城市俱樂部?①依兩造所訂之統一健康世界鄉村俱樂部會員約定書(見原審卷第三十-三十四
頁)第五條「會員權益」欄不過略稱「會員在其會員卡使用人數範圍內,可攜帶任何人進入本俱樂部(依該契約第一條,係指「統一健康世界鄉村俱樂部」)並使用本俱樂部之設施‧‧‧」(第一項)、「會員在本公司(按即被告)各『鄉村俱樂部』支各項消費,應以本公司合作銀行之信用卡簽帳(公司免費提供)‧‧‧」(第二項)等語而已,以其上既已明言直指購買會員卡之會員所得享用者,僅有「鄉村俱樂部」之設施,顯難認為被上訴人或其受雇人竟可假借上開會員約定書內容佯稱購買會員卡之會員可在日後使用約定書內容所無之「城市俱樂部」之設施,甚為清楚。
②再者,上訴人雖又以被上訴人業於其提出之自立晚報剪報(見原審卷第五一頁
)及統一健康世界鄉村俱樂部會員卡說明書(原審卷第五十二頁)、統一健康世界廣告文宣內載明統一健康世界鄉村俱樂部「北、中(部)據點推出北部:⒈城市俱樂部‧‧‧」、「並結合城市俱樂部」或「六個城市俱樂部」,以及被上訴人之受雇人吳偉城並因此告以會員卡之購買者可使用日後被上訴人推出之城市俱樂部之設施等語。但斟酌前開統一健康世界廣告文宣內有關會員卡所有人可使用之「六個城市俱樂部」其表彰之照片與該文宣內之「結盟據點」亞歷山大健康俱樂部之廣告照片係屬同一張,甚至該亞歷山大健康俱樂部之廣告文字內並稱「台中、台南分部也將陸續開幕」、「台北地區共有四各地點」,即合計該屬被告加盟據點之一之亞歷山大健康俱樂部將有六個據點等情,顯見被上訴人所辯:其於上開文宣中所謂之「六個城市俱樂部」係指其加盟業者亞歷山大健康俱樂部經營之當時以存在或擬將設立之六個俱樂部,而非預指被上訴人日後新設當時尚未存在之城市俱樂部一節,即屬信而有徵。
③再有關上訴人提出之前述剪報及會員卡說明書固均亦有「城市俱樂部」之文字
,然細繹其上下段落之文義:「統一健康世界融合了度假、運動、休閒、健診、會議等五大功能,並結合城市俱樂部、高爾夫球場、海水浴場‧‧‧讓會員享受更豐富多元的健康休閒生活,目前除了新竹關西 馬武督 鄉村俱樂部外,陸續計畫在台北、台中、桃園、台南設立四個據點‧‧‧」及上述「北、中(部)據點推出北部:⒈城市俱樂部。⒉淡水(渡假休閒俱樂部)。中部:⒈台中霧峰(渡假休閒俱樂部)」等文字,可見所謂被上訴人提供之「城市俱樂部」據點云云,其地位、角色應與「高爾夫球場、海水浴場」與「淡水(渡假休閒俱樂部)。中部:⒈台中霧峰(渡假休閒俱樂部)」等性質相當,然有關前述「高爾夫球場」者,已於上述統一健康世界廣告文宣內明確指稱係結盟據點「藍鷹十八洞高爾夫球場」,又所謂「淡水(渡假休閒俱樂部)」及「台中霧峰(渡假休閒俱樂部)」並據證人吳偉城證實均指與被上訴人結盟之俱樂部,是知前述剪報、會員卡說明書內所稱之「城市俱樂部」云云,當指與上揭情事類似、為被上訴人「結盟」之亞歷山大俱樂部,而非上訴人所指為被上訴人嗣後自行設置之「城市俱樂部」,至為明顯。
④上訴人所提被上訴人之受僱人吳偉城所出示回饋行動宣傳(見原審卷第二九頁)
亦僅說明國內、外結盟據點陸續增加,馬武督渡假大樓動工八十五年十月一日前完工,即將推出中部據點谷關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以前推出,中部據點推出,緊接著將宣部南部據點等情,並未提及被上訴人欲自行設立城市俱樂部。
⑤此再觀之由上訴人提出,為吳偉城所交付之「統一健康世界鄉村俱樂部入會介
紹」價格表第十二點中更具體表明參加該俱樂部之會員購卡後可持會員卡「至各結盟據點消費享有折扣。(例:亞歷山大城市俱樂部)」等節,更證上訴人所謂吳偉城曾經虛妄告知創始鄉村俱樂部會員購買多據點會員卡,可於日後享受包含城市俱樂部之設施各語,係屬無法證明。
⑥況依上訴人自陳當時發送過亞歷山大健身俱樂部之招待券一次(見本院卷第二九頁上訴人書狀),並無城市俱樂部之招待券。
⒊本件上訴人就其主張之詐欺情節既未能盡其舉證之責,則其主張已經撤銷兩造間之契約,請求被上訴人各給付八十萬元購回會員卡云云,即難准許。
五、上訴人於上訴後另主張如被上訴人確有應提供城市俱樂部供上訴人使用之義務,上訴人亦已催告多次仍拒絕履行,上訴人自得依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解除雙方契約,請求被上訴人原狀云云。惟查已如前述上訴人並未能証明被上訴人有提供當時所無,嗣後興建之城市俱樂部,則主張被上訴人拒絕履行而解除契約,亦屬無理由。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受詐欺,並撤銷兩造間之契約及解除契約為不足採,被上訴人抗辯尚屬可信。是則上訴人執此主張被上訴人應購回會員卡云云,自屬無據。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至上訴人聲請傳訊証人 郭文好何茂松王李秀珠 等人,因前開事証已臻明確,核屬無必要,併予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民事第九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B書記官林初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