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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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81號聲請人甲○○
巷52相對人兆研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97,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