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27號
原告 史書珊
被告 陳柏志
古意烽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4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孫立婷
法官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佑嘉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27號
原告 史書珊
被告 陳柏志
古意烽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4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孫立婷
法官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佑嘉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