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27號

原告 史書珊

被告 陳柏志

古意烽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4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孫立婷

法官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佑嘉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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