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度再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再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再抗字第3號再審原告乙○○即抗告人再審被告國防部法定代理人甲○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遷讓房屋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95年度抗字第34號為裁定,對該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德盛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家瑩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