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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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32號原告 張英傑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宇茜 等3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二、被告四季山莊劍橋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