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15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1581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請求返還房屋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30622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新台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