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329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複訴訟代理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329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1月19日上午9時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月27日下午
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子文
  書 記 官 林國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零貳拾玖元,及各筆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增補約
據及放款借據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等經合法通知
均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國龍
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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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98年度雄簡字第3290號│
├──┬───────┬────────────┬─────────────────┤
│編號│金額│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
│001│貳萬玖仟肆佰參│94年07月01日起│7.502%│94年08月0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拾伍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者,按前開利率10%│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002│貳萬柒仟肆佰零│94年07月01日起│7.502%│94年08月02日起│,按前開利率20%計│
││伍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算之違約金。│
├──┼───────┼───────┼────┼───────┤│
│003│貳萬玖仟肆佰參│94年07月01日起│6.375%│94年08月02日起││
││拾捌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
├──┼───────┼───────┼────┼───────┤│
│004│壹萬壹仟伍佰肆│94年08月01日起│3.175%│94年09月02日起││
││拾柒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
├──┼───────┼───────┼────┼───────┤│
│005│貳萬肆仟陸佰壹│94年08月01日起│2.925%│94年09月02日起││
││拾柒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
├──┼───────┼───────┼────┼───────┤│
│006│貳萬貳仟伍佰捌│94年08月01日起│2.925%│94年09月02日起││
││拾柒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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