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補字第80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