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補字第81號
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
○○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6920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40,600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1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