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投小字第348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黃家洋
被告 楊勝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678元,及其中新臺幣17,188元自民國112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7,67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