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補字第23號
原   告 安泰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廷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具將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301,538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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