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90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詹國柱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
送達代收人 簡意珊
住桃園市○○區○○○路○段○號12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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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立衛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