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簡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簡字第468號

原告 許耀穎

被告 高聰明

訴訟代理人 高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簡易庭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於10日內提出書狀陳明扣抵押租金之計算式,若有相關開銷支出單據亦請一併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李可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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