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簡字第468號
原告 許耀穎
被告 高聰明
訴訟代理人 高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簡易庭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於10日內提出書狀陳明扣抵押租金之計算式,若有相關開銷支出單據亦請一併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李可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