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聲字第241號
聲請人 李正豐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0年度板小字第3464號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0年度板小字3464號
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110年12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
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釐清開庭過程與記載比對,而有參酌之需要,爰依法聲請交付民國110年12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10年度板小字第3464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之被告,業經調卷查明無訛,堪認其係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聲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交付本院上開事件於110年12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