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勞簡字第4號
原 告 黃振倉
上列原告與被告磐穀資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31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