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66號
原 告 廖興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秋田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本件原告起訴雖認被告等
有越界建築,並以面積應以實測為準,但因事先己估計越界
面積,則應提出所有土地之登記簿謄本,依公告現值計算越
界部分之價額,再依該價額先繳納裁判費,惟原告未於訴狀
檢附所有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自行查明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提出被告四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物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