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26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266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陳一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宜蘭縣宜蘭市○○路○號,有被告個人
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謄本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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