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簡字第325號
原 告 黃國雄
被 告 薛進明
被 告 蘇信興
被 告 陳明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起訴追加後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7,853元,已
超逾簡易訴訟程序之50萬元,而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且較附帶
民事訴訟起訴之金額增加150,032元,應補繳裁判費1,660元,
爰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2年3月20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
本院岡山簡易庭為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
補繳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書記官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