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5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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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552號

原告遠東焦點牙醫診所

法定代理人林朝陽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琟翔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應繳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就被告答辯內容尚未進行值牙手術乙節提出說明,並敘明何以未進行手術前即得請求被告給付18萬元?)並檢附繕本一份,俾由本院送達被告答辯。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書記官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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