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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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335號
原告 楊子儀
張雅惠
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 律師
被告 陳沛妤
訴訟代理人 侯慶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 施介元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曾怡嘉
歷審裁判
- 臺南簡易庭 110 年度 南簡 字第 335 號裁定(110.11.03)[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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