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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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335號

原告 楊子儀

張雅惠

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 律師

被告 陳沛妤

訴訟代理人 侯慶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 施介元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曾怡嘉

歷審裁判

  • 臺南簡易庭 110 年度 南簡 字第 335 號裁定(110.11.03)[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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