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294號
原告 王穆熙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祥恩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於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書記官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