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23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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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234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唯傑
複 代理人  陳立果
被   告  卡拉瓦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
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6,617元,及自民國110年
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843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卡拉瓦呢騎乘790-HTK號機車於民國19年
7月24日22時54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北側及三
和路一段口交岔前時,因迴轉時未注意周圍狀況而與原告承
保訴外人 謝東和 駕駛之RCT-7010號車(下稱系爭車輛)發生
碰撞,造成系爭車輛受損,又系爭車輛經以67,190元估修(
工資44,131元、零件23,059元),並經原告依約賠付,因而
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取得代位權,為此爰依民法第18
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保險法第
53條第1項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7,19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
  陳述。
四、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北市○○○○○道路交通
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初步分析研判表、估價單、統一發票
 、行車執照在卷為憑(本院卷一第15至23頁),核與本院職
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調取之系爭事故調查卷宗所
附資料相符。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
自認。是原告主張,堪認實在。
五、按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雖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
  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
 折舊)。本件原告支出之修復費用67,190元,依上開維修估
  價單所示,其中工資(含烤漆費用)44,131元、零件費用23
 ,059元。而系爭車輛係108年7月出廠此有行車執照可參(
 本院卷一第23頁),又系爭車輛為租賃小客車,且參酌系爭
車輛之駕駛人即訴外人謝東和係持職業小型車之駕駛執照,
應堪認訴外人謝東和係駕駛系爭汽車從事運輸行業。依行政
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運輸
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4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
1000分之438,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
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
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
  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自出
  廠日108年7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09年7月24日,已
  使用1年1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12,486
  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加計工資(含烤漆費用)44,131
 元,總計為56,617元(計算式:折舊後零件12,486元+工資
44,131元=56,617元)。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6,6
1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0年8月3日(本
院卷一第43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請求,則屬無據
,爰予駁回。
七、本判決主文第一項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3項所示
 。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書記官林穎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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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23,059×0.438=10,100
第1年折舊後價值23,059-10,100=12,959
第2年折舊值12,959×0.438×(1/12)=473
第2年折舊後價值12,959-473=12,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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