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17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1780號

原告 葉雅鳳

被告 黃偉忠 籍設新北市○○區○○○道○段0號六樓(新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亦為小額訴訟程序所適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110年4月9日誤轉新臺幣(下同)73,000元至被告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訴請被告返還73,000元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等語。經查,被告之戶籍設於新北市○○區○○○道○段0號6樓(即新北○○○○○○○○),此有被告個人戶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110年度南司小調字第756號卷第53頁),住所則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業據原告 陳明 在卷(見同卷第52頁),則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林彥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