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14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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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1424號
上訴人是 瑞內 (Rene‧Helmerichs)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蘇正賢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