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小字第12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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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小字第1286號
原告 馮勝朋
被告 張加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0年12月7日上午10時19分在本院行政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然其於庭後補陳當日甫自耕莘醫院出院(自民國110年10月13日入院治療),有聲請變更期日狀暨天主教耕莘醫療財團法人耕莘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核屬有正當理由未到庭。
二、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徐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