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抗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抗字第二八四號
抗告人乙○○
甲○○右列抗告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七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審以本件抗告人即具保人甲○○因抗告人即被告乙○○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壹萬元,並繳納,已將被告乙○○停止羈押,茲因被告乙○○逃匿,因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命將該具保人所繳納上開指定之保證金額沒入之。經查被告乙○○經通知到案執行確未到案,有拘提未到回執在卷可憑,原審依法沒入保證金即無不合。又被告犯數罪其中一罪如已確定,檢察官本得就已確定部分先予執行,故抗告人等仍以其所犯之竊盜罪與強盜罪應俟全部確定再合併執行,不得僅先執行其中已確定之竊盜罪為其未到案執行之正當理由,並認依法原審尚不得沒入保證金云云,即無可採,其等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日隆法官江錫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劉美宏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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