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7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七八一號
上訴人乙○○即被告右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六二七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一四二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乙○○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上訴人即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足按,且犯後已與告訴人甲○○○○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有和解書一份在卷可稽,足見其犯後具有悔意,其經此教訓應知警惕,並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宜,故併予以宣告緩刑三年,以勵自新。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林輝煌法官劉榮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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