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附民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附民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一二號A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四八三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陳清溪法官蘇重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珍鳳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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