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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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4號原告 黃蜜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國通品良食品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提出經原告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11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簽名或蓋章,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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