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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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03號原告 陳冬梅
劉鈺平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圓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陳冬梅、劉鈺平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 伍佰萬 元及壹佰萬元,分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伍萬零 伍佰元及壹萬零玖佰元,共計應繳裁判費陸萬壹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陸萬零玖佰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書記官張純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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