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91號原告 游建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尹嫚言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捌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書記官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