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八三號
上訴人甲○○
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九十二年六月三日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併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管靜怡~B法官熊祥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林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