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一О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律師
乙○○律師被告丁○○右列被告因背信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六六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丁○○所涉背信等案件,已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經本院判決無罪,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張震武法官許乃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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