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抗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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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抗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134號再抗告人甲○○代理人 劉秋娟 律師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6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該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黎文德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許慧貞